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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时间:2020-02-19 22:22:37来源:甘肃省税务局编辑:赵雨婷点击: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全省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补缴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缴费期的社会保险范围包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包括三类,一是甘肃省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单位;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城乡居民。

为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参保人权益,《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社保采用“非接触式”申报缴费。对于特殊紧急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预约后,以“一对一”方式单独办理,同时提供“承诺制”容缺服务。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缴费单位、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可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申报受理电话、专用邮箱(或QQ、微信)、邮寄地址等,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

费款的缴纳,参保缴费单位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确保社保费缴费账户余额充足,税务机关核对社保经办机构推送数据信息后进行申报扣款。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务机关核对社保推送信息数据后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通知单,通过邮寄或预约方式送达缴费人,缴费人前往指定银行确认划款。社保部门不能推送核定信息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提供电子或纸质进账凭证,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进行申报划款。

《通知》还明确,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以2020年1月费款为标准核定,以“非接触式”申报缴费;未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以2020年1月费款为标准,由行业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直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待疫情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长退短补。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可在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个人按年缴费,可在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线上缴费方式包括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

《通知》还对缴费凭证的获取和缴费记账做了明确。《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延长参保缴费期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数据推送、信息补录等工作,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切实保障和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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