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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集资诈骗近8000万元后自首 兰州中院:不予轻判

时间:2015-03-18 14:19:39来源:每日甘肃网编辑:赵小春点击:

  男子非法集资诈骗近8000万元后自首

  法院一审判决:诈骗数额巨大不予轻判

  每日甘肃网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吕钊是一名谎言的编造者,谎称自己有发展前景不错的手机生意、石油生意,并以此实施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额总计近8000万元。当入不敷出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后,行骗者前往公安机关自首。3月17日,吕钊集资诈骗案在兰州中院进行公开宣判:吕钊虽有自首情节,但其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宣判后,吕钊表示“要上诉。”

  虚构生意合伙行骗

  2014年6月18日,兰州市检察院指控吕钊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提起公诉。兰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遗漏了主要被告人,遂让检察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年底,兰州检察院补充起诉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等被告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与吕钊一起提起公诉。

  吕钊,1980年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销售代表。2011年至2012年间吕钊虚构手机投资和石油配件等生意,以定期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先后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6962.9821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及挥霍。在吕钊实施集资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4人对外宣传吕钊的手机生意可赚钱,以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为由,单独或通过他人吸收30余人存款,分别为吕钊非法集资5800余万、1500余万、320余万、220余万元。

  虽有自首不能轻判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钊虚构手机和石油生意,通过自己或本案其他被告人骗取钱财,虽然通过龚志强等人返还部分款项,但其诈骗行为实际造成了巨额损失。本案有证据能够认定吕钊对外公开宣布虚假的手机、石油生意,骗取他人钱款,通过自己或者他人非法吸收的巨额资金未使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以返还高额利息及挥霍,致使众多投资者资金无法返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在正常的手机生意中,起初并未有意诈骗,但在集资诈骗过程中,为了向他人支付允诺的高额利息,导致资金紧张,于是将部分受害人货物出售,所得货款用于支付利息,此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4人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公众存款,对吕钊所说的谎言不加甄别,以投入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吕钊的手机生意,为吕钊的集资诈骗提供帮助并获取高额利息,给投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吕钊的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吕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剩余4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宣判:被告人吕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万元。

  判处被告人龚志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胡维宾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费文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程雁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吕钊的犯罪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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