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条例》还明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和资料。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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