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8月24日正式落地,P2P行业经历了一轮“野蛮生长”或将得到抑制。周三,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线。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办法》强调明确引导网贷业务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银监会普惠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此外,银监会方面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将有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李均锋在发布会上强调。银监会称,《办法》正式发布后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
最新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李均锋表示,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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