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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0万判3年 专家解读北京法院“试水”之判

时间:2015-12-03 10:09:23来源:新华网编辑:卓航点击:

 有观点说,北京高院的这一判例,让许多贪官“奔走相告”。刑法修正案(九)真的会让许多贪官逃避打击吗?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赵磊 资料图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的新闻在朋友圈刷屏。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后,在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北京法院作出的“试水”之判。

  这一判决,对司法实践会产生哪些影响?是否会颠覆中央“零容忍”的高压反腐态势?许多贪官是不是躲过“一劫”?围绕上述问题,记者专访了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

  主持人高鑫:彭教授,这两天一份法院判决刷了大家的朋友圈。北京高级法院对一名受贿30万的官员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于这个事件您是如何看待的?

  彭新林: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据北京高院认定,2009年,赵磊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接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时英的请托,答应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同年4月底在北京市天坛饭店收受韩时英给予的钱款20万元。在同年9月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比赛期间,赵磊在山东省滕州市滕州宾馆再次收受韩时英给予的钱款10万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追缴。

  法院最终鉴于在该案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其实,早在这个案子之前,北京二中院也运用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隰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在明知北京一公司实际经营人倪某请托其在对该公司的检查方面给予关照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

  纪检部门发现隰某收受下属民警财物的线索后,于2014年7月21日电话通知隰某接受调查,隰某于2014年7月24日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倪某财物的事实。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羁押。案发后,隰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一审法院鉴于隰某自首和积极退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隰某上诉后,北京二中院在判决书中列明,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该院根据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这一案件能引发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说明整个社会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关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关系贪污贿赂犯罪的划定,也关系到国家对贪污受贿犯罪惩治力度以及公众对刑法的认同等重大问题。

  这个问题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为标准一调整,不仅仅是那些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以后打击该类犯罪的划定、惩治力度等都会有一定影响。这个案件在朋友圈广泛刷屏,就再次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主持人:彭教授,如您刚才介绍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将具体涉案数额,改为涉案数额大小或情节轻重。在您看来,这一修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彭新林:在此之前,刑法对贪污贿赂罪量刑的规定,是刚性的具体数额,刑法修正案(九)把具体数额删掉,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这三种情况,相应地规定了三档刑法量刑。以前规定具体的数额,虽然很明确、具体,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不同案件的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反映具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数额规定过死,有时很难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我看来,规定具体的数额,有时难让公众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1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有的贪污受贿100万,有的贪污受贿200万,还有的贪污受贿500万,但其量刑差不多,那老百姓肯定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基于这些理由,立法机关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改后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

  现在这个标准是,“数额”+“情节”并重的两元弹性模式,更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各自的社会危害性。如受贿案件中,有的人是索贿,有的人是没有索贿,有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不一样就造成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一样。若单纯考虑数额,就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主持人:有法律人提出,刑法修正案(九)自11月1日起实施,但对多大金额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此时,法院已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判决。对此,您怎么看待?这一做法有哪些积极意义?同时,又会存在哪些问题?

  彭新林: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生效了,但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在这个过渡期间,有些案件审限到了,不能不判。我觉得,北京高院的这个判决,会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我看判决中的表述,说到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且,“两高”要出司法解释,会征求地方意见,他们可能掌握相关情况。这个案件审理中,适用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我觉得这也具备一定的“试水”作用。

  以前贪污10万元以上的,都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判四年,老百姓会觉得这个标准提高了,会影响惩治腐败的力度。所以,我觉得通过过渡时期,前期的“试水”或示范,可能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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