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数额和情节并重了,除了关注数额,还应当去调查和掌握他受贿犯罪方面情节方面的证据,比如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或者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方面的工作应该做得更扎实一些。因为情节会严重影响定罪量刑。这相当于对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觉得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无论是从事反腐败的检察官,还是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部门,应当尽快适应这一调整和转变。
主持人:在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方面,您还有哪些建议或期待?
彭新林:首先,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一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什么是污点证人?往往是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若你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那就可以在法律上给你适当的从宽处理。第二,应当确立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如对腐败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案件中,那些难以证明的要素,尤其是对主观方面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现在刑事证明有两种方法,一个是证据,另一个辅助的方法就是推定。当然,推定的前提得有基础事实,再根据推定规则,推定你有受贿的故意,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或降低检控机关证明腐败犯罪的难度,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效率。
主持人:您提到的推定规则,国外也有适用吗?
彭新林:有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有,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犯罪公约的缔约国。反腐败公约对我们有约束力。其实,我们刑事立法中也有推定规则运用,但是不全面。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你的财产跟收入明显不成比例,但又不能查实你是贪污受贿,就可以推定是非法所得,便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非法所得的推定,就是推定规则的一个运用。但这个规则还不完善,尤其是推定的程序规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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