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哪些
一、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三、退役士兵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四、退役士兵档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1)入伍材料,包括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等。(2)党(团)材料。(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包括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6)生活待遇材料,包括调整工资审批表、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和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7)退出现役材料,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和易地安置材料。(8)其他相关材料。
五、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六、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顾丽娟整理)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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