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6 日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称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
我市各类停车设施
停放时间不足 30 分钟 ( 含 30 分钟 )
车辆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这对于有车一族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以后要停车办事更加便捷轻松了。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中,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新期待,决定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将《办法》"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等形式计费。
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 15 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 15 分钟按 15 分钟计算。"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 30 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 30 分钟按 30 分钟 ( 含 30 分钟 ) 计算。"
同时,将《办法》"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 15 分钟的车辆。"修改为"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 30 分钟 ( 含 30 分钟 ) 的车辆。"
据了解,《公告》还称,执行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零时。有效期与《办法》(兰价办发〔2017〕165 号)文件相同。(记者 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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