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施行新《条例》 服务社会大环境--作者:穆明祥
日前,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新修改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新《条例》立足解决物业管理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从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合法权益和实际需求出发进行了精准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不仅对提升我市城市品质、塑造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和打造“精致兰州·文明都会”城市具有现实重要意义,而且对增强广大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实质性的社会民生优质服务保障意义。该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根据《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规定,将原《条例》中与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如删改了原《条例》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财务审计的规定。新《条例》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要求业主委员会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等。总而言之,新《条例》与《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增加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规范和完善了业主大会相关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资质后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完善了物业管理制度、“住改商”问题有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是一部符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和物业发展现状,且从业主实际出发,维护业主利益,保障服务管理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部好的新修《条例》。
与此同时,还需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监管、随机督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转。另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进行必要的规劝和坚决制止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新《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切实做到各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还应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好物业服务和谐环境,确保物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力争把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在物业服务管理方面做出可圈可点的优异成绩,为文明城市的保持和民生事业的向好作出新的贡献。
希望我市相关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契机,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的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物业管理属地责任,建立职责明确的物业管理机制,切实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推动我市物业管理步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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