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报道 (记者杨舒涵报道)10月31日,一段数名初中生殴打一名女生的视频在网络及微信朋友圈迅速传播,经警方介入,事发地位于塔城地区额敏县某中学。不到3分钟的视频里,一名女生被几名同学先后扇耳光、拿脚踹,实施暴力者口出脏话、烟不离手。
到底是什么让这些处于花季的孩子们成为残忍的施暴者和无辜的受害者?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有无约束力?校内暴力事件频发学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在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背后,我们又该如何反思?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校园暴力缘何高发
家庭、学校疏导不力系主因
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家庭和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监管机构,没有及时起到化解矛盾和引导的作用,没有对学生异样的情绪及时关注,继而让施暴者选择暴力宣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状不满,这应该是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长期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乌鲁木齐熙康心理咨询中心主任高明学分析认为。
仅2015年上半年,经媒体公开报道的集中爆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就多达20余起,学生们的暴力手段,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像。
“校园暴力事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和家庭、社会以及校园环境都有很大的关系,有些学校一味地抓学习,有些老师用暴力的手段来惩罚学生,长此以往,学生也会用暴力的方式来对待身边的同学。”高明学表示,网络传播与模仿心理对心理还不成熟的青少年也有一定暗示作用,但最关键的原因是暴力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冷热暴力,成人对孩子的暴力。还有,目前学校的淘汰性教育,让没有成就感的孩子只能通过暴力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和价值。
“预防校园暴力的重要环节就是任何事都要及时与孩子沟通,给孩子起码的尊重,同时要普及基本的法律道德常识,早早阻拦校园暴力意识的形成。”高明学认为,对于学校来说,对校园暴力大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简单处理,没有让施暴学生的不良行为得到惩罚和自省,助长了他们的恶习,也让孩子们认为学校的管束力不过如此,对其他有类似不良行为的孩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加强法治教育,应从低龄群体做起,法治教育和法治意识不仅仅是教孩子学习法律常识以及自身权益保护,要让他们学会尊重别人,从小就学会用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这样一来,校园欺凌等暴力行为才有可能逐年递减!”高明学说道。
如何处置校园暴力行为
法律对涉未案件多为保护鲜有惩戒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杨春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规定虽然很多,但法律规定的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比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基本属于空话,有些父母根本不知道怎么管或者管不了;收容教养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基本也被废止;而送专门学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走进专门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高玉凤表示,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至多口头训诫了之,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
那么作为监管机构的学校在校园暴力发生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杨春表示,如果确实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此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预防校园暴力事件
整治校园暴力法律不能缺席
“毋庸置疑,预防和矫正校园欺凌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不能单靠学校、家庭一方的责任,教育矫正机构、心理咨询、执法部门等等,要共同打"组合拳",除了转变教育理念,提高教育质量,关注每一个学生外,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11月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艾尔肯江·肉孜不无忧虑地说。
艾尔肯江介绍,从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执法和司法过程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
“唯有宽严相济,才能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艾尔肯江表示,从重主义和姑息放纵都会戕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能简单批评几句,便一放了之,也不能以暴制暴、法用重典,否则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唯有秉着“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在刑罚之外规定专门的矫治措施。
“比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措施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而真正将部分"半睡眠"的法律条文激活。”艾尔肯江建议。除此之外,很大程度上,一些家庭中的底线教育已经缺位,作为孩子最早的启蒙教育者,家长一定要从小教育孩子要遵纪守法,违反法纪要承担责任。
“学校要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对学生多用实例教育。学校心理辅导老师的作用也不可忽略,要及时疏导学生的心理问题。学校及周边区域特别是隐蔽的地方要安装监控摄像头,不留死角。”
艾尔肯江同时呼吁,目前,处理校园暴力参照的法条只能援引《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实际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打折,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的惩罚力度,各方形成合力,从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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