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将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修改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教育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决定》指出,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决定》明确,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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