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
(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边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比较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财新援引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同一平台每人借款上限20万
《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银监会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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