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车主在微信上传了一段车祸视频:前车强行实线并线,后车之前发现了该车行为,视频中还有“想超车,老子就是不让你超”的气话。接着,前车在强行变道过程中被后车碰撞并翻车,后车停住轻微受伤,幸亏两人都无生命危险。从法律上来说,我当时的判断是,前车强行实线并线,负主要责任,后车看到前车打灯要并线没有及时让车,负次要责任。
不过,交警队的处理结果是前车负全责,因为后车已经采取了刹车措施避让。这虽然有些意外,但我仔细看了视频,也觉得后车有言在先不让,但后来实际上还是采取了避让措施,警察的处理结果显然是正确的。后来,后车司机发完视频后网上吹牛,说已经撞了六个车,都完胜。警察紧急组织专案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发现这纯属吹嘘,而且此次车祸发生前两人并未开斗气车,短时间里相互接触,后车已经采取相关避让措施,所以继续维持前车全责的结论。
交通秩序是一个扩展的秩序,所以交通法规是为了扩展交通秩序制定的抽象规则。在交通法眼里,每一个司机和每一个车都是一样的,并无具体的身份和等级之别,也不会顾及相互之间的情感关系。所以,交通法的秩序是一个无中心、网络化、开放式的纯粹“扩展秩序”。我们可以将它和互联网的微信秩序做一番比较。
微信是私人空间,其最初的性质也是一种“原始秩序”,因为微信朋友基本上都是有情感联系的,相互之间有比较频繁的互动关系,即使有一些互动不多,但相互关注,相互惦记,也是经常发生的。不过,这一“原始秩序”通过层层扩展,实际上也成了一个扩展秩序。
这一秩序具有很强的原始性,所以扩展的关系之间非常密切,具有原始秩序的信用结构,但却缺少扩展秩序的抽象性和规则性。所以,微信结构中,人们以为非常小众的互动,经常会出人意料地变成公众事件。因为微信结构自身缺乏抽象性,其引发的公众事件也往往具有强烈的原始秩序的情感色彩。
当然,微信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差异在于,微信秩序是一个以原始结构为基础的秩序,而交通秩序却是以扩展结构为基础的秩序。微信结构里充满了熟人的互动,亲人的嬉笑怒骂,朋友的胡侃乱说,有平静说理的,但更多的是态度和情感的表达。在这里,说你是好人,那是对你的疏远,对你说坏人,可能是一种亲近的表示。所以,在这里没有很好的抽象规则,因为你无法界定好人和坏人到底有什么区别。
但交通秩序却很不一样。在交通秩序里,大家几乎都是陌生人。路上开车,偶然见一个熟人,相互之间打个招呼,这是非常小的几率,经常发生的是,在扩展秩序中,人们往往会因为短暂的接触,尤其是相互之间的行为影响,而暂时形成一个原始秩序的关系:两个人开车相互受影响,继而开始斗气,然后开始相互进行危险驾驶,进而威胁到扩展秩序——其他车辆和驾驶人的行车安全。在这里,一个礼让,就会让人与人之间形成一个很愉快的原始关系,但这种关系一般没有后果,很快就消失在冷冰冰的扩展秩序中。所以,交通秩序中的原始秩序往往是斗气的秩序,也往往是冲突导致车祸的秩序。
的侧后方,或者你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让行。如果你眼睛好使,经验丰富,发现有一个车很不正常地加速,钻来钻去,你就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在该车到你前方的时候提前做好避让。如果你具备了这些知识和判断的能力,你就大可不必为了自己的礼让而感到丢人,你完全可以因为你有如此高超的安全驾驶识别和判断能力而感到自豪。
当然,如果你是前车要正常打灯并线,后车死不让路,不仅不避让,反而要加速前行就是不让你并线怎么办?如果副驾驶有人,你可以让他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伸手示意并线,一般人都会给面子。当然在高速上决不能这样做,因为这样做等于置副驾驶的人的手于危险的状态,很不值得,也不道德。我个人习惯的选择是,打好灯,等侧后方一个车先加速通过,在他加速通过之后,该车和后车就会有一个足够的距离,你抓住机会加速并线然后跟上,就可以非常顺利地并线。当然,如果后车礼让,维持一定的速度不加快,你就要加速并线。但中国司机的行车习惯你不得不照顾到,他们往往是见到你要并线就加速前行,你不并线他反倒稳稳当当平稳驾驶。这个习惯当然很不好,但如果你认识不到这一点莽撞平稳驾驶并线,以为自己在美国,那就是你的错误了。
回到微信,我们都在微信里抒发我们的原始的情感,表达我们的爱与恨。这一切都让我们以为自己生活在原始的秩序里。其实不是,因为微信也是一个扩展的秩序结构,这里也需要我们遵守一些扩展的秩序结构所需要的抽象规则。这些规则的第一条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这和交通秩序中的抽象规则是一样的。
所以,写微信和开车,其实没多大区别,都需要我们尊重自己,尊重他人,保护自己,保护他人。我们要注意的是,微信秩序里我们生活得太原始,需要我们多关注一些抽象的规则,这些抽象的规则不需要立法,只要我们尊重人,保护人,就会自动生成。而在交通秩序里,我们生活地非常抽象,偶然会意识不到这一点,让我们原始的本能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车行为,从而即使遵守了扩展的交通规则,也会直接伤害到自己或者人。在这里,交通的抽象规则要解决的是冲突的问题、平衡的问题,要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很多时候,还需要以我们原始的选择作为重要的补充。
(注: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bo.liu@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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