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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房屋征地补偿款 张掖市民状告甘州区政府

时间:2016-09-29 10:54:34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杨江峰点击:

不满房屋征地补偿款 市民状告甘州区政府

新华网视频直播该起“民告官”案件庭审

嘉峪关中院判决撤销政府《征收补偿决定》

  9月27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桂萍起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张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茹作勋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庭审全过程在新华网进行了视频同步直播,这是甘肃地方法院与新华网合作进行的首次庭审直播。

  2015年2月4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进行征收,王桂萍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3月25日,甘州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房屋的征收日期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在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甘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王桂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称补偿决定),对王桂萍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测绘面积69.4m2的补偿金额为389750.4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王桂萍对该补偿决定不服,于2016年3月20日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掖市人民政府于4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桂萍不服,于5月9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房屋价格结论书》,对王桂萍作出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张掖市人民政府在复议案件的办理中,对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全面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在未纠正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

  当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王桂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张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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