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6月29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分组审议。《条例(草案)》将通过立法,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行业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的关系,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等事项。
兰州市物业管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全市已有物业服务企业673家。但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等因素,物业管理行业现代服务意识和体系建立则稍显迟滞。目前,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已进入转型期,矛盾纠纷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级为局部性的群体性事件。兰州市政府表示,为解决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善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弥补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条例(草案)》将解决物业管理监管缺失的问题,以及业主大会召开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规范、物业企业经营不规范和物业企业代人受过等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引入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也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的也进行了规范。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许可他人利用公用部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也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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