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5年5月20日,杨某某在银行ATM机上取完钱后,一时疏忽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从ATM机取出。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了ATM机里正处于交易状态的银行卡,于是贪念顿起,尝试着取了3000元,取款成功后,张某某惊喜不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然后弃卡离去。
两天后,杨某某在自家电脑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发现卡里钱数不对,才想起自己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杨某某立即到银行进行查询,经查,杨某某卡里的9000元现金已被人取走,随后,杨某某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侦查,警方成功将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平川区检察院依法起诉。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市民捡到银行卡,应及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由银行负责与失主联系;也可拨打110报警,交由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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