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晚报》一篇题为《黑龙江一公安局错扣涉案款200余万22年未还清》的文章引发社会关注。
8月12日上午,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李主任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回应称,青冈县公安局正在制定还款计划,拟将涉案款本金及利息部分一次性归还陈先生。
目前,他们已向上级进行了报告,申请以国家赔偿的方式向其公安局拨款,但对于归还数额方面,双方均存在争议。
最新进展
公安局拟分期归还钱款
8月12日上午,陈先生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表示,他目前还未收到应归还的钱款。
近日,青冈县公安局针对还款计划的制定与他进行了商议,他对公安局提出先归还一部分钱款表示不赞同,但一直未得到答复。
随后,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李主任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回应称,其公安局正在制定还款计划,计划将涉案款本金及利息部分一次性归还陈先生。
目前,他们已向上级进行了报告,申请以国家赔偿的方式向其公安局拨款。
同时,他们与陈先生进行了沟通,将于下周二(8月16日)给予陈先生明确答复,陈先生对他们的答复及还款计划有否认的权力,但本金部分他们一定会进行归还。
对于涉及到的利息部分,他们还需通过地方法院进行核算。
事件回顾
公安局撤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
1994年6月24日,青冈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陈先生进行收容审查,后经核查,于1997年6月15日撤销该案。
在陈先生被收容审查时,该公安局扣押了其180万元人民币和一台吉普车,并未将扣押财产全部归还。
随后,陈先生提出异议,1995年黑龙江省委政法委认为该案为错案,要求青冈县公安局应当退钱道歉并对办案人员追究责任。
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以下简称为被告)以诈骗嫌疑立案,于1994年6月24日将时任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大连经贸公司经理的陈先生(以下简称为原告)刑事拘留。
6月30日又改为收容审查,7月18日被告以追缴赃款为由强行收缴了原告方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和一辆北京牌213型吉普车后对原告取保候审,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24天。
1995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作出关于青冈县公安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要求青冈县公安局如数返还违法收缴的大连经贸公司180万元和北京牌吉普车一台。
法院认为: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插手经济合同纠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为当地企业追讨贷款,属于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给原告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当予以支持。
故其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青公收字[1994]第172号收容审查决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二十四天的赔偿金人民币六百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违法追缴的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及扣押的北京213吉普车。
于是,被告青冈县公安局于1997年6月18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的决定,但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未返还收缴和扣押的财产。
2004年,由于陈先生对青冈县公安局违法办案问题一直不服,同时,青冈县公安局一直未将其扣押的180万元人民币及北京213吉普车返还给大连经贸公司和陈先生。
2006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与大连经贸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并称原则上双方同意遵守执行2005年7月15日达成的《还款计划》,但付款方式有所变更:
青冈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末前付给大连经贸公司18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6年10月末前付20万元,2007年春节前付30万元,余下的130万元于2007年12月末前一次付清);
本计划付诸实施后,大连经贸公司将放弃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冈县公安局判决的执行权;
如青冈县公安局不能按期还款,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执行。
对此,陈先生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表示,目前,他收到了该公安局归还的共计价值约2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其中包括2005年,该公安局给他的一台价值20余万元的车及2006年5万元的汇款。
7月25日上午,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联系到青冈县公安局办公室李主任,他表示,此前,他们已归还陈先生25万元现金及两台车。
目前,他已将此事向上级汇报,据他了解,国家批的赔付款项已下发至青冈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实后,审发给他们,但目前该款项还未汇入其公安局账户。
他还表示,待该钱款到账后,其公安局会立即会还给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