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
摘要:万达子公司涉行贿案,万达子公司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致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对此,万达回应:集团正在全力核查此事。同时他还表示,万达对行贿零容忍,一定会按公司制度严查严办。
10月16日,多家媒体报道称,万科、万达在河北唐山的子公司,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裁决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203刑初84号》(下称“判决书”)显示, 万达与万科的河北省唐山子公司为躲避抽逃出资调查,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致使国家损失1155万元罚款。
对于上述案件,万科集团相关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不行贿是多年来万科一直坚持的经营底线。公司将就该案所涉内容,依照公司制度进行认真调查。”记者联系到出差美国的万达新闻发言人刘明胜,他看到这个报道后表示,集团正在全力核查此事。同时他还表示,万达对行贿零容忍,一定会按公司制度严查严办。
记者注意到,上述多家媒体的报道信源均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10日公布的《84号马爱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而这一判决书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马爱作出的宣判。
上述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爱,曾用名马艾,曾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企业注册、年检等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文东、王贵东、王来臣、林国镜、陆建华、张志国、历峰、李久江、张连祥等9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11年四五月份,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另案处理),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事后,被告人马爱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此外,上述判决书还显示,马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查,案发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涉案的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案发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抽逃出资行为。
马爱案发时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明知涉案三家企业当时可能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而未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继续审查涉案三家企业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而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应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因马爱等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没有使涉案三家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致使到本案立案之时已经实际造成国家至少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事实上,这已是2016年媒体曝光的万达第二次陷入行贿案件。
9月27日,新华社披露的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受贿案中,金程曾在1998年至2015年间非法接受30多家地产公司行贿,其中涉及王健林旗下大连万达等知名企业。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6年8月22日公布的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大连万达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01年10月冷某某任大连万达房地产董事会成员、经理。
据多家媒体报道,工商资料显示,2007—2009年间,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总经理名叫冷传金。其早年为公司董事,并于2006年1月被聘用为公司总经理,直到2010年该职位由他人接手。冷传金在2010年去职后又分别在万达集团内其他业务公司任职。证监会2015年11月披露的万达商业A股招股书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冷传金仍为万达商业自然人股东之一,共计持股12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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