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公开宣判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力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力军简历:
1975年12月 毕业于东北工学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 吉林磐石县长崴子公社汶水二队插队;
1975年12月—1978年5月 在吉林市锗厂三四车间任代理技术员、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6月 在吉林市计划委员会任科员、副处长;
1984年06月—1989年7月 在吉林省舒兰县先后担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1989年07月—1993年1月 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任局长、党组书记;
1993年01月—1997年2月 任中国环境报社社长;
1997年02月—1998年7月 任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
1998年07月—2002年8月 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 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
2004年12月 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8年3月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2015年7月30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5月,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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