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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酒驾被吊销驾驶证还不改 无证醉驾将被重罚

时间:2018-03-08 12:01:49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彦程点击:

过年期间,亲朋好友难得在一起,喝上几杯,没问题,但不能任性。前不久,安徽绩溪县交警查到了一位奇葩的男子!

民警在上马石路段开展查缉酒驾行动。一台黑色小车见前方有交警查酒驾,掉头就想逃跑。


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徐国庆表示:“这人是从伏岭方向往绩溪县城的,当晚他喝了酒,为了防止被交警查到,还找了台车子在前面探路,只是两车距离太近,结果还是被交警当场抓获。”


想逃跑的司机姓章,他特意叫了辆车子在前面进行探路,结果还是被抓了个正着!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发现,章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章某带往交管大队进一步处理,这一查,民警被吓了一跳。

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徐国庆解释:“民警通过办案系统对章某进行查询,发现章某在2011年3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500元,2013年又因酒后驾驶,被罚款1500元, 2016年在浙江湖州打工的章某又再次酒驾被查,这一次,章某的驾驶证被吊销了。”

已经三次酒驾被查,不但被罚款、拘留,还吊销了驾驶证,教训应该足够深刻了。可是,任性的章某就是改不了贪杯的习惯,贪杯就贪杯吧,你不该无证、醉驾机动车呀!这一次,屡教不改的章某,将为自己的任性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经过血液检测,最终的结果是: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3 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绩溪县公安局将以危险驾驶罪对章某移送起诉。(来源:看看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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