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获减刑,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变更为“无期徒刑”。王纪平是市地税局窝案中级别最高的官员,被法院认定贪污受贿近1500万元,并于2012年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市高院裁定认为王纪平符合减刑条件,将其刑期减至无期徒刑。
伙同家人及朋友贪污受贿
现年66岁的王纪平1974年复员后,从副食店售货员一路升至北京市地税局局长,在任期间率先在全国建成“12366”纳税服务系统,实行发票改革,建立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实现了财税库横向联网,并率先在全国建成电子政务的同城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和高端查询展示平台。2011年因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在受贿方面,检方指控其于2002年至2009年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弟弟、儿子等亲属,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山东浪潮商用系统有限公司及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
在贪污方面,检方指控称,在2002年至2004年10月间,王纪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北京钰林天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与其有密切关联的42岁女商人赵耘,在采购税控密码器的过程中,贪污1047万元税控密码器加价款。
局长被查牵出地税受贿窝案
纪检部门在调查王纪平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出市地税局窝案:市地税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受贿55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受贿186万元,被判10年6个月;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维列,涉嫌在招投标中受贿1164万元,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过程中王纪平对指控并不认可,称自己无罪。2012年5月,一中院以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判处王纪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12月市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1月,延庆监狱以罪犯王纪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王纪平减刑。
市高院认为,王纪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裁定将王纪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250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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