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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日定为错案警示日

时间:2015-07-25 14:07:13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5年前的一起错案,令河南法院系统不断深刻反思,并持续为防范错案研讨实践。

2010年4月底,随着“被杀害”的“亡者”赵振裳回归故里—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同村人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的案件浮出水面。同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

经过5年的不断研讨、深化和实践,由这起错案生发的刑讯逼供证据使用原则、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去犯罪化标签举措等,如今已在河南生根发芽,有的甚至成为更高层次的制度性框架。

自揭家丑的“错案警示日”

2010年6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倡议下,河南法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

“张院长最初提议设立‘错案警示日’时,班子成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错案纠正就行了,没必要每年自揭一遍家丑,把大家逐渐淡忘的事反复提,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河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回忆说。

张立勇说,坚持设立“错案警示日”,他有自己的考虑。他说:“法院和法官地位是通过公正办案体现的。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极其沉痛,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如在该案中,司法设置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公、检、法部门,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同时,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赵作海在庭审时明确表示,自己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辩护律师也为他作了无罪辩护,但这些声音都很微弱。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导致错案发生和法院地位下降。”

与此同时,赵作海案的错案责任追究启动。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商丘中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有关人员,共同进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当年该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停职接受调查。省高院复核主审法官停职检查。

高层文件也随之出台。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警示之下的数年探索

赵作海无罪释放后,河南省法院连续5年举办“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不断与法学专家、司法实务工作者、媒体人共同探索现实法制环境下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并大胆革新,从点滴做起,使河南法院的审判工作悄然“变脸”。

2011年首个“错案警示日”,受邀专家和河南省高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就刑事错案的危害、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问题展开研讨。

次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规定全省各级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无论是已经提拔、调离原单位、辞职还是退休,只要办了错案,将终身追责。

《办法》一出,舆论哗然。一些法官抱怨“今后没法办案了!”专家则担心:“当下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审委会拿主意,法官只是宣判,将来一旦定为错案,恐怕会‘打错板子’”。

针对不满和疑虑,时任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说,《办法》规定了例外情形,也规定了错案责任承担原则: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非自愿执行错误指示者,可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办法》就是要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

《办法》出台10多天后,河南陕县“眼花”法官水涛成为全省第一个“以身试法”的人。在被害人家属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他以“眼睛花”为由,认定交通肇事司机杨新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判决。在先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前提下,同年4月25日,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拘。

据统计,自《办法》出台后,河南省共有10名法官因办错案件被追责。

2012年第二个“错案警示日”,参加研讨的多位专家指出,当前司法环境下,错案不可避免。因为在公、检、法机关一些办案人员头脑里,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根深蒂固。而201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简称“新刑诉法”),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2013年4月25日,经过大量的案外协调,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因证据不足,涉嫌强奸杀人犯罪、被羁押近12年的该市叶县农民李怀亮无罪释放。

这个不同于以往案件“真凶抓获”或“亡者归来”的无罪判决,得到法学专家和司法界人士的高度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认为,李怀亮案的无罪判决,是中国法制史上实施疑罪从无原则的首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后,每年河南省高院都会利用“错案警示日”进行学术与司法实务研讨,并不断推陈出新,以期通过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如2013年年底,河南省高院明确提出: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前,任何人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庭审时,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使用戒具、不设囚笼,并提供记录用纸笔。

“我把这叫‘去犯罪化标签’。有法官问我,看守所不听咱的,被告人全部剃了光头,咋办?我说,那就等1个月,等长出头发再开庭。其实,去囚衣等外在的‘犯罪化标签’容易,去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理上的‘犯罪化标签’难。而我就是要通过去这些外在的‘犯罪化标签’,逐步清除人们心理上的‘犯罪化标签’,保障刑事被告人权益。”张立勇如是描述自己的初衷。

防范冤假错案仍有改革空间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这一精神和主旨,为全国锐意司法改革,防范冤假错案,注入了强大的信心和动力。

继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后,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与此同时,河南省法院和全国其他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大胆担当的典型案例,相互呼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现实推动力量。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已经在监狱关押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无罪;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同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张氏叔侄冤案中“女神探”聂海芬等侦查、起诉、审判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

同年5月6日,有感于浙江张辉、张高平错案,河南李怀亮错案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刊文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同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今年5月9日,河南省法院再次召开“错案警示日”研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防范冤假错案,并酝酿新的改革。此后不久,5月2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担任首席大法官7年来首次开堂断案的现场,人们发现传统的“四方形”格局庭审模式变成了扇形,坐在审判长对面的被告席,挪到了审判长左手45度角的位置,靠近辩护席。张立勇说:“我们力求通过这种庭审模式的改变,去除被告人就是犯罪人的环境心理暗示,给控辩双方相同的庭审地位。”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吴革说:“河南高院将赵作海案做教材,使整个河南法院系统反思,充分发挥了组织资源的优势,产生了良好效果。”

张立勇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赵作海案件以来,我们加大对‘疑罪’案件的处理,依法对19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呵护法治信仰,不让正义迟到。这不仅是我这个大法官恪守的法治信仰,也是河南法院2万多名干警永恒追求的法治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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