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
我产假结束后,又向公司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得到了公司批准。目前我哺乳假结束,已经回单位上班。最近我希望享受当年的5天年休假,结果公司以已休了产假和哺乳假为由,不同意我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我不清楚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特向你咨询,烦请解答。读者刘小姐
刘小姐:
女职工休了产假之后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是明确的,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那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呢?对此,确实会引发一些争议。不同意享受的理由的是:休假办法只提到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假假期,而没有提到哺乳假;产假单位必须执行,而哺乳假需经过单位同意,两者性质有差异;女职工产假之后连着哺乳假,将近一年不上班,完全处于休息休假状态,单位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虽然从现有的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我个人还是认为,女工哺乳假之后还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从而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一方面,其他相关法律没有类似禁止性条款,另一方面,休假条例也没有将哺乳假作为不得享受的情形之一,所以国家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女职工享受了哺乳假待遇之后,用人单位可免除其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也就是说,你们单位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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