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中学生帮助同学做武术动作,不料却导致同学受伤,经鉴定伤残程度属九级。事后,受伤同学一纸诉状将帮忙的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韶关市武江区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了这起因“助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
据武江区法院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两名女生是韶关市某中学在校学生。2012年12月5日下午,学校武术兴趣班课间休息时段,老师要求自由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原告张某请求被告王某帮助其练习下腰动作。当张某做下腰动作时,因王某力量不够未接稳,导致张某摔倒致颈部受伤,被送医院就诊。
2013年5月2日,张某经权威医疗单位诊断为寰枢椎脱位。同年9月25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2015年7月13日,该所作出损伤与其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因2012年12月5日在韶关市某中学上武术课练习下腰动作造成的损伤与其伤残等级存在全部因果关系。
法院:张某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与王某均为12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没有老师指导及防护的情况下私自练习下腰动作存在危险,但二人对此予以忽视或者已认知但轻信能避免危险,自行练习下腰动作,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对自身力量及张某体重估算错误,同意了自己无法办到的请求,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事故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
法庭审理发现,事故发生时,上课学生24人,分成两排,一共12张垫子练习前滚翻、后滚翻,该范围应该是老师可控的范围,而且,练习下腰动作与练习前滚翻、后滚翻动作的高度明显不一致,但是,老师当时并没有发现及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故韶关市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被告韶关市某中学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张某承担事故45%责任,学校承担45%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1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依此责任比例,被告韶关市某中学赔偿数额为72952.49元,被告王某赔偿数额为16211.65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某中学不服,上诉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提醒:施助一定要量力而行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是主动帮助,亦要尽到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施助之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因力量不够对他人造成伤害,反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各方说法
原告张某:原告受伤与被告中学及王某均有因果关系
张某认为,原告受伤与被告某中学及王某均有因果关系。被告某中学未尽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且老师在上课期间擅离职守,体育辅助设施陈旧、不达标,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未尽辅助责任,行为有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原告受伤赔偿问题,张某家长与学校进行长期交涉,因原、被告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162116.65元。
被告中学:已经尽到相关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中学认为,该中学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意外伤害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该中学代理人说,原告是在武术兴趣班课间休息时段,任课老师不知情且未经任课老师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和被告王某练习下腰动作,不慎摔倒。
原告所作的下腰动作并非事发当日武术课的教学内容,原告摔倒属于意外事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中学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是乐于助人,不应担责
被告王某及监护人在法庭上显得很委屈,他们认为王某是在原告的请求下帮助原告练习下腰动作的,纯属出于同学情谊的帮助,但因原告身体过重,被告无力托住才造成事故,被告乐于助人是一件值得表扬事,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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