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英启还有一种选择:宁愿自己被杀也不行凶。但法律不能苛责每个人都做英雄。
针对网络上爆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一事,日前有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获得证实。据公安机关回应,涉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不过据爆料,犯罪嫌疑人在绑架章英启时,还胁迫、威逼他以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了一名按摩店员工。四名犯罪嫌疑人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摄像,然后才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随意对外透漏案情,但从已获警方证实的部分来看——如果内容属实,那么身为被害人的章英启也有涉案的可能。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任何人科处刑罚都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客观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二是行为主体具有自由意志。本案中,如果章英启真杀了人,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在当时情况下,章英启是否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
四名犯罪嫌疑人逼迫章英启杀人的动机是很明确的,就是用“杀人证据”威逼章英启不报警。而对于章英启来说,并不存在明显的杀人动机。如果是受人胁迫且别无他法,那么章英启在案件中只是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工具,最多也只是胁从犯。
不可否认,章英启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宁愿自己被杀掉也不对无辜者行凶。不过不论是流行于欧美刑法界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是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罪理论”,都要求对被胁迫之下的行为进行宽大化处理。法律不能苛责每个人都去做大义凛然的英雄,毕竟在道德高地和法律底线之间还有宽阔的灰色地带。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章英启获得人身自由后,选择了主动报警和投案,这属于自首,也可以从轻处罚。这或许正是章英启目前仍在正常上班的原因。(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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