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马喆 何源)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昨天正式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公民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
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共23条。条例中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证,申领居住证。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张翼表示,居住证政策的亮点之一,是明确阐述了居住证的权益。
张翼指出,明确把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在里面,还要把提供的便利服务,也要附着于居住证之上。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能够比较有力促进得居住证和身份证、户口本之间权益的接近。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此外,《条例》规定了持有居住证和落户的衔接通道,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对于城镇和5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只要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就落实。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张翼表示,这使得小城镇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迎刃而解。现在不管是城镇还是小城市,如果携带的子女在当地生活的话,在义务教育方面,流入地的政府应该承担起所应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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