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曾春)拿着交警出具的“返还物品凭证”,商洛的程女士去停车场取车,却被告知要交900元的“保管费”。交警队第一次给停车场打电话后,停车场将收费标准降为300元;交警队第二次打过电话后,事故车辆被免费放行。
停车场:不收“停车费”,收的是“保管费”
2015年12月18日晚,程女士驾驶“陕HD38××”小车行驶至福银高速蓝商段时,撞到前面一辆小车的尾部,致使她和前车乘车人受伤、两车均有损坏。事发后,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蓝商中队民警赶到,并联系了拖车,随后两辆车被拖到商州区杨峪河镇的西安援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停车场。
1月18日早上,程女士从商洛交警高速大队处拿到“返还物品凭证”,去停车场取自己的车。工作人员告诉她,车刚好停了一个月,要按每天30元收“保管费”。这让她很气愤:停车场早都不能向事故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了,这儿怎么还收?
当日下午3时,华商报记者和程女士一起来到援手停车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可以优惠,原来每天30元,现在每天按10元算,一共300元。“交警队领导打过电话了,所以优惠”。
“我们有成本,不能赔钱。”工作人员说,现在不收停车费了,收的是保管费,按照以前的“停车费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被问及是否知道从2014年5月1日起,事故车辆的费用不应该由车主或司机来承担,而是由交警部门承担时,工作人员坚定地说,并没人给他们承担这笔费用,“我们这标准没有物价部门核准,也没有票据啥的。”
程女士决定去交警队反映情况。华商报记者在停车场发现一块牌子,上面清楚写着: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商(实际上已改为蓝商)高交大队涉案车辆停放点。
交警队:可能是民警通知不到位
对于是否告知停车场不能收取事故车辆停车保管费一事,交警高速大队大队长李联升称,并不清楚,需要了解。华商报记者获悉,援手停车场是高交大队指定停车场。
“我们早前就已经通知过指定的停车场,不能再问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等。”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丹中说,之所以停车场还在收,有可能是民警在通知停车场时,只通知了以后不能问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等,并没有通知这部分费用由交警队承担。因为停车场要挣钱,所以向事故车辆要钱。
随后,周丹中电话通知蓝商中队负责人,要求先把程女士的车放行,至于产生的费用将由交警队给停车场结算。“停车场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费,并给我们出具正规发票”。
已经通知停车场不能向事故车辆收费,但停车场还在收,交警部门有无相应措施?周丹中称,停车场是企业,不好管。
华商报记者从程女士处获悉,她已免费从停车场取走了车。
律师观点
被收费的事故车主可起诉停车场
“被收费的事故车主或司机,可起诉停车场。”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钦解析说,交警部门查封扣押的违法车辆,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但《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事故车主并不需要承担此项费用。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这项法规,在商洛执行得似乎并不彻底。1月7日,《华商报》就报道了“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指定的小兵汽修厂,向停放四个月的发生事故的救护车收取2000多元停车费”一事。仅仅过了十多天,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又欲收取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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