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亲不和,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经济赡养和探望。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孙老伯生日各探望孙老伯一次。
据法院介绍,年近八旬的孙老伯是一名退休教师,共生育二女一子,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住于上海亲戚家。其大女儿居住于外省市,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小女儿孙女士居住于上海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
据悉,孙老伯与女儿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还曾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并要求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物质赡养方面,孙老伯系退休教师,享有每月较高退休工资并参加医保,按照上海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生活亦足以获得保障,亦能覆盖其至今为止的医疗费用。相反,孙女士自离异后至今单身,目前失业,为孙老伯负担经济费用力有不逮。故对于孙老伯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但法院认为,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在物质供养之外更多的精神关怀。孙老伯已近80高龄,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其目前居住在上海,在年老体弱时,对同样居住于上海的孙女士比对其他子女有着更强的心理期待与依赖。故孙老伯提出要求孙女士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孙女士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孙老伯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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