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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毒豆芽"案撤诉:涉案芽农一审曾获刑10年半

时间:2016-09-21 11:52:40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金三顺点击:

原标题:福建案值88万“毒豆芽”案撤诉

历时两年半后,19日,福建芽农全尚根拿到了撤诉刑事裁定书。2014年3月19日,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

多地出现“毒豆芽”案撤诉

2013年以来,添加“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制发的无根豆芽曾被认为是“毒豆芽”,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无根水”中的主成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是有毒有害物质。争议之下,各地对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撤诉、发回重审等多种情形。

2015年之后,虽无明确法律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对毒豆芽案,多不再以刑事案件立案。然而目前各地仍在依据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三部委2015年5月下发的公告,打击无根豆芽,只是仅作行政处罚,不再以刑事起诉处理。

2014年被捕前,福建豆芽生产者全尚根从事生产豆芽,售往当地一家超市。2011年至2013年间,全尚根所售豆芽均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铅、亚硫酸盐等项目检测,检测值均在限值内,属达标。但一审判决认为,检测只针对铅和亚硝酸盐检测,相关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可添加6-苄基腺嘌呤。一审中,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豆芽制发不是食品生产活动及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为,“豆芽作为供人食用且有营养价值元素,属食品。”该判决援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质原料”。

2015年3月20日,闽侯县法院一审认为,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判处全尚根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15年8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未查清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全尚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裁定,撤销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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