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留于一个过程性步骤,认为仅是决策前的环节,并不认为是法律程序。为避免“朝令夕改”,减低政府的公信力,就要明确每个程序,作出经得起考验的合法科学决策。
行政权力不是地方政府领导搞“一言堂”、“专断决策”的专属,更不是个人“官僚主义”和“官场威风”的标配。所谓的重大决策中的重大,难以统一量化,以至于多数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形而上学”,“好高骛远”,个别领导主观片面自我排列归纳,往往造成重大的事项排除在外,致使决策方向错误,制度漏洞百出,决策也成为“纸上谈兵”,实行之时变故,严重损害民生利益、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人心背向,留下遗留问题顽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一是框定范围,地方政府结合实际,通过列举“亮晒”相关职权,主动列目录、亮职责、晒事项,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约束权力机关的职权在法律范围内执行。二是强化程序化,依法层面,树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不是环节,应当是法律程序的理念,加大法治化力度,进一步扎紧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这样的完整闭合程序,有助于权力正确行使之风良好循环。三是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建立民众积极的建言献策意识,增强民众的群策群力自信心,公众的知晓度、满意度及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是检测行使行政权力是否科学规范。注重决策制定与当前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相适应,不搞盲目事项,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事制宜,对于参与方式不走过场,充分听取意见,整体提升权力约束的效应。投稿人:杨超(笔名: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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