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范某和自己的两个同伴,竟然将偷盗对象瞄准了警车。三人开着轿车,寻找到停在小区内的警车,竟然偷走了警车内的随身衣物。
经过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被告人范某于2014年8月的一个中午,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小伟(另案处理)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公寓院内,趁驾驶员停车离开后,盗窃警车后备箱内的牛仔裤二条、半袖T恤一件、冻鱼和羊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曾因犯盗窃罪,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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