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是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7省(区、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国函〔2015〕146号)精神,提高认识、密切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纲要》落实,努力把环渤海地区建设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新引擎、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面向亚太地区的全方位开放合作门户。
二、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依法落实《纲要》明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请北京市抓紧牵头建立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并积极发挥其作用。《纲要》实施涉及的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基础设施互联、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协作等重点领域的困难和问题,为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作法,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纲要》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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