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武威市政府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姜保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保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副处长、武威市招商局局长、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武威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8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3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姜保红部分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保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主动退回部分受贿财物,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保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993.09—1997.07 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
1997.07—2002.09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员
2002.09—2003.09 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员
2003.09—2005.11 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2005.11—2008.12 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2006.12获得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2008.12—2012.01 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副处长(其间:2007.09—2010.06在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专业进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12.01—2012.04 甘肃省武威市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2.04—2013.10 甘肃省武威市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3.10—2014.05 甘肃省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4.05—2015.07 甘肃省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兼)
2015.07—2016.11 甘肃省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6.11—2018.09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6年11月4日下午,武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姜保红当选为武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年8月10日,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武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姜保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2019年1月10日,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武威市政府原副市长姜保红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经查,姜保红在任武威市招商局局长、发改委主任、副市长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参与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任职地方的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参与超标准接待;多次出入私人会所,接受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外出去向;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搞权色交易,谋求职务晋升等不当利益。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姜保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价值观念扭曲,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姜保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
2019年1月 ,甘肃省武威市原副市长姜保红(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姜保红决定刑事拘留,并将该案交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姜保红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3]。
2019年3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姜保红(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保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保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
2019年8月2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一案。
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姜保红利用其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副处长、甘肃省武威市招商局局长、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武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8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3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439.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姜保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姜保红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定西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记者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2020年1月22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武威市政府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姜保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保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副处长、武威市招商局局长、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武威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8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3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姜保红部分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保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主动退回部分受贿财物,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保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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