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分割家庭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郭某伯是夫妻,被告郭某礼、卜某是原告袁某的公婆。2008年9月8日,原告袁某与被告郭某伯登记结婚。2010年8月23日,被告郭某伯与被告郭某礼、卜某分为二户,2013年1月4日,原告袁某将户口迁入其丈夫户口名下。婚后,原告袁某与被告郭某伯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一直在外租住,2018年底,被告郭某礼出资购买景泰县城楼房一套,装修后原告袁某、被告郭某伯搬至该楼房居住,2019年11月原告离家外居。因双方感情破裂,2020年3月24日,被告郭某伯起诉原告离婚,原告提出分割家庭财产。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数百只羊一直由被告郭某礼、卜某养殖,位于县城的一套住宅楼的房款及装修款均由被告郭某礼支付,拖拉机及轻型普通货车各一台的出资人均为被告郭某礼。
法院审理认为,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应以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袁某、被告郭某伯婚后与被告郭某礼、卜某并未共同生活,被告郭某礼、卜某购置的财产,原告与被告郭某伯没有实际参与,共同劳动与付出,该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原告袁某要求分割财产,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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