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利用电子干扰器干扰磅秤骗取废旧钢筋非法获利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贾某某三人商议前往白银某某有限公司收购废旧钢筋,利用磅秤电子干扰器干扰磅秤骗取废旧钢筋获取利润。杨某某联系被告人贾登荣并让其负责安装、操作电子干扰器。郑某某、杨某某、贾某某三人按照约定骗取的钢筋重量每吨向贾某某支付200元报酬,其余利润三人平分。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四人在白银某有限公司收购废建筑钢筋时,贾某某男趁该公司磅秤房无人时,在磅秤显示器上安装了磅秤电子干扰器,郑某某负责结算账目,杨某某和贾某某负责联系装卸工及运输车辆、过磅,杨某某负责销售钢筋,车辆装满称重过磅时,贾登荣按压磅秤电子干扰遥控器,操作磅秤电子干扰器,使9车废旧钢筋过磅显示重量明显偏低,共骗取白银某某有限公司废旧建筑钢筋58.7吨,并将该废旧钢筋销售至兰州市城关区何某某经营的兰州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经白银市平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8.7吨钢筋价格为105600元。2019年10月白银某某有限公司因磅秤安装有干扰器而报警,公安人员在该公司将郑某某、胡某某、贾某某抓获,贾某某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贾某某、贾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贾某某、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王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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