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罪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为减少个人损失,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收购采矿设备,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严惩。
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与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建筑用砂岩合作开采协议》,承包某公司干选场建筑用砂开采及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承包期限为二年。后因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刘某某为了使某公司收购其投资安装的破碎干选生产线及设备、退还生产保证金、结算材料未结款,先后找到湖北籍商人黄某某、张某某、郑某,由在福建籍商人李某某出面,约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先后在兰州市一宾馆内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刻意向魏某某明示或暗示与时任省市领导、军队领导之间的特殊关系,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明确向魏某某表示刘某某在某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的生产线有黄某某、张某某的投资,刘某某还拿出一份举报魏某某的书面材料,声称该材料已经递交给相关部门,扬言如果协商不成,相关领导将作出查处魏某某及其亲属的批示。魏某某为维护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发展前景和亲属不受牵连,被迫与刘某某于2016年8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刘某某在拿到《补充协议》后,便堂而皇之的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企图以合法手段实现非法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收购其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振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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