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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房屋买卖引纠纷:叔叔卖房后悔起诉,法院审理依法驳回

时间:2020-09-14 23:34:36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赵雨婷点击:

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叔侄间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作为出卖人的叔叔在将房屋出卖给侄子后,因为棚户区改造征地补偿款,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售房屋所有权及所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自己所有,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原告曾系某国有企业职工,因辞职去外地发展的原因,欲将其自有的位于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的住宅出售。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向阳路住宅转让给被告。对于购房价格,原告称是51000元(含家具),被告称是22000元,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2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房款20000元的事实。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原告持有,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平川区进行棚户区(向阳路片区)改造项目,该房屋建筑及附属物被评估为46.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欲独吞该笔补偿款,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平川区向阳路房屋及所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要求确认平川区向阳路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应得拆迁补偿款45.2元为原告享有,庭审中仅有一张房屋评估分户表证实,无其他证据证实拆迁补偿是否已经实际产生,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祁富全部诉讼请求。王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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