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脱贫攻坚推进大会、省委1号文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启动2019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创建及评定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创建及评定任务
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2019年拟创建的省级示范社数量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8〕8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8〕14号)下达的任务指标,今年全省计划新创建省级示范社600家以上,其中贫困地区省级示范社500家以上(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在推荐省级示范社的过程中,可不受以上最低创建任务数量限制,只要符合省级示范社条件的,可多申报。
二、逐级开展创建及评定
(一)市县两级创建评定示范社。市县两级今年要加大示范社创建力度,全面开展创建评定,通过示范社创建提升全省贫困村合作社带贫能力。市县两级要在向省上申报省级示范社前,评定一批运行规范、扶贫带贫能力强的市、县级示范社,为省级示范社认定活动打好基础。
(二)把贫困县贫困村创建工作作为重点。今年各地要在创建过程中,把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贫困村创建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贫困地区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完成好全省贫困地区创建500家以上省级示范社的任务。
(三)抓好示范创建服务指导工作。各地要强化服务指导,要加强对合作社领办人的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指导建立标准化、规模化的连片种养基地;聘请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帮助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促进产品销售;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成员花名册等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创建省级示范社创造条件。
(四)及时发现和总结一批典型和模式。厅农经处和省经管总站负责人分组带队分期分批调研指导各市州创建工作,深入贫困乡村,认真核查各县推荐的示范性合作社的情况,对是否达到省级示范社标准进行校验,同时要总结一批各地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模式,及时向全省进行推广。
三、创建及认定标准
本次省级示范社评定重点放在带动农户产业发展和增加收入显著的合作社上,总的要求:一是要有有能力有情怀的领办人;二是有产业。要围绕全省“六大特色”扶贫产业及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或地方特色产品,通过合作社组织农户建标准化种养基地;三是要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采用“紧密型”和“松散型”相结合的方式,能向社员和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资和农机服务,产后直接或以订单方式销售产品。四是要自筹一定的生产发展资金,或通过吸纳贫困户产业到户资金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用于收益好、见效快的产业上;五是要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可由乡镇代理记账或聘请专(兼)职会计进行财务核算;六是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进行产后销售。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对未认定为市州级示范社,但管理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带贫脱贫能力强,符合省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的贫困村合作社也可直接推荐申报;
(二)运行满2年以上,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带贫脱贫能力强的贫困村合作社可以放宽至1年以上;
(三)实有成员数100人以上(民族地区、特色农林种养业及贫困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至60人),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上述合作社以实际作业面积、服务农户数量等作为评定标准,成员数仅做参考不做依据;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的银行账户、社员花名册和社员证;
(五)有参照示范社章程并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并遵照执行;
(六)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
(七)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八)开展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统一农资供应及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九)有完善的成员账户,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合理,折股量化公正公平;
(十)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少数民族地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贫困村合作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十一)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贫困村合作社20万元以上;
(十二)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村合作社20万元以上;
(十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正在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作为被告方),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评定程序
(一)组织合作社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2019年提前下达的中央及省级合作社扶持资金确定的2019年拟认定省级示范社数量(详见附件2),结合本地区合作社发展实际,组织市(州)级示范社或虽未认定为市(州)级但符合省级示范社标准的贫困村合作社填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草和供销社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召开县级联席会议或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后,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州)审核。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草、畜牧、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无异议后,以市(州)农业农村局文件向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上报。
(四)省级复核。市(州)农业农村局推荐材料上报后,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和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初审后,交由厅65个贫困县(市、区)包抓督导工作队对市(州)推荐合作社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的意见。
(五)省联席会议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省供销社等业务处室对各地上报的合作社进行初审,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审核后,提交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将拟认定示范社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认定,9月底前完成评定任务。
(六)授牌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将颁发证书及奖牌,并将作为今后扶持的重点,同时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贷款。
五、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市(州)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至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经处)。
(一)市(州)证明已征求当地林草、畜牧和供销社等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材料,县(区)已征求当地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联席会议各部门的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
(三)《市(州)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
(四)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
(五)市(州)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六)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公示证明。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在推荐上报省级示范社时,对涌现出的合作社发展好的模式进行总结提炼,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二)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示范社资格。
(三)市(州)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申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林草、畜牧、供销社等业务部门依照省级示范社标准,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以形成共识。
(四)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示范社申报工作纪律。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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